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政策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
一、 普通住院医疗待遇起付线参数表格
住院次数/医院级别 | 第一次 | 第二次 | 第三次及以上 | |||||||||
起付线 | 起付线 | 起付线 | ||||||||||
标准 | 低保 | 1-2级的残疾 | 三无人员 | 标准 | 低保 | 1-2级的残疾 | 三无人员 | 标准 | 低保 | 1-2级的残疾 | 三无人员 | |
二级医院 | 300 | 150 | 0 | 0 | 150 | 75 | 0 | 0 | 150 | 75 | 0 | 0 |
说明:
1) 年度内住院二次以上(含二次)起付标准按同级别医院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补助类型为标准的对象年度内起付费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
3) 补助类型为低保对象住院起付按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50%执行, 年度内起付费最高支付限额为600元。
4) 补助类型为重度残疾人员及三无人员实行零起付标准。
5) 达不到城镇居民住院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标准”指的是正常参保的学生、未成年人、非从业居民和老年人,不包括低保、三无、重残等特殊的人员。
二、 本地普通住院医疗待遇参数表格
人员类别 | 补助类型 | 共付段(本地) | |
二级医院 | |||
个人 | 基金 | ||
在校学生 | 标准 | 30% | 70% |
未成年人 | 标准 | 30% | 70% |
非从业居民 | 标准 | 30% | 70% |
老年人 | 标准 | 30% | 70% |
说明:本地补助类型为标准医疗待遇参数 | |||
人员类别 | 补助类型 | 共付段(本地) | |
二级医院 | |||
个人 | 基金 | ||
在校学生 | 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 | 29% | 71% |
未成年人 | 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 | 29% | 71% |
非从业居民 | 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 | 29% | 71% |
老年人 | 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 | 29% | 71% |
说明:本地补助类型为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 基金支付比例上浮1个百分点 |
说明:
1) 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含普通住院,特殊病种门诊费用,意外伤害门诊,生育平产,生育剖宫产)。
2)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功能衰竭、精神病患者转往省内定点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市同级医院标准执行。
3) 取消原来的第一次住院兜底结算的政策,全部按照段内支付比例和统筹最高支付限额来结算。
4) 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功能衰竭、精神病患者经医保局同意转往省外就医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本地同级医院的80%执行。
5) 补助类型为低保、1-2级的残疾、三无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上浮1个百分点。
6) 连续参保缴费的家庭参保人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从参保第三年起每年相应提高2%,提高的比例最多不超过10%.
三、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自然分娩(住院业务的生育平产)调整为800元,有指征的剖宫产(住院业务的生育剖宫产)调整为1000元。
城镇职工医疗
一、 起付标准
二级医院(人民医院)8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收取,年度起付最高支付总额为3000元。
二、 支付比例
(一) 统筹区内住院个人自付比例:二级医院基本医疗段(0元—50000元)12%,大病统筹段(50001元—150000元)8%
(二) 省内市外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10%(恶性肿瘤、肝肾骨髓移植、肾功能衰竭和精神分裂症不上浮)。
(三) 省外住院个人自付比例按本统筹区同级别医院比例自付标准上浮20%。
(四)退休人员住院自付比例按在职职工自付标准65%执行。
政策规定
1、 参保人员在办理入院手续24小时内应将医保卡(证)交医保结算窗口(1号城镇居民、2号城镇职工),进行参保人员的身份认证,医保卡(证)在住院期间由本院医保办统一管理。
2、 因意外伤害住院的参保人员,需如实填写《意外伤害调查表》,填写内容:受伤经过、证明人、联系电话等,并于3日内(城区外5日内) 报送医保局备案调查取证。
3、 使用医保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须填写《个人自负知情同意书》并经参保人员签字同意。
4、 对超过医保规定费用、特检特治项目、安装人工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的,由经治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医保监管部门审核后方能采用。
异地就医
(一) 申请
1、 因病情需要转外住院医疗的,参保人员根据本统筹地区最高水平医院意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核表》,并经医务部主任或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医保局审批(急诊除外)。
2、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应先办理异地安置审批手续,异地住院医疗应及时通过电话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
3、 出差、探亲、旅游的参保人员在省内异地因急病需住院医疗的,参保人员或家属应在三日内通过电话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异地住院备案,并传真收治医院出具的病情介绍资料。
(二) 审核
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接到异地转院或住院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录入医保信息系统。
(三) 就医
参保人员持身份证和医保卡(证),到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的医保部门或住院前台,按照异地医疗程序办理医保住院手续。
(四) 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人员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当次住院医疗费的个人自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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