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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就诊购药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9 点击数: 【字体:
慈医保【2012】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就诊购药行为的通知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病种就诊购药行为,根据《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管理办法〉等6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张人社发【2010】13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特殊病种就诊购药管理
 (一)特殊病种人员持医生开具的用药处方、检查治疗单、《特殊病种医疗证》及医保IC卡到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诊疗购药。且向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交清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二)所发生的诊疗购药行为必须符合申报批准的特殊病种,与特殊病种无关的诊疗购药行为不得纳入报销范围。
 (三) 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必须在24小时内上传特殊病种医药费用信息,否则,不予结算支付。
(四)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须凭特殊病种购药处方、检查治疗单、费用分割结算单(一式两联,一联给特殊病种人员、一联留底备查)与我局结算基金支付部分。
(五)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应保存好特殊病种人员的诊疗购药资料,以备日常稽核和年度考核。
(六)对慢性重大疾病,按普通住院对待。在个人账户及特殊病种费用用完的情况下,凭治疗用药方案向我局申报,方予追加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在特殊病种人员未治疗期间不得收取床位费、护理费、诊查费等不合理费用。
(七)异地安置(居住)特殊病种人员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疗购药,凭有效票据在我局审核报销。
(八)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特殊病种人员弄虚作假,以药换药、以药换物、以药抵减个人自负费用等行为,查处后拒付当次费用,并处以5-10倍金额的扣款,对于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二、关于三个重大疾病特殊病种管理
 (一)恶性肿瘤
1.恶性肿瘤特殊病种人员必须自主确定一家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化疗。
  2.恶性肿瘤特殊病种人员在每次放、化疗及辅助检查治疗之前由经治医生出具申请单(注明诊疗用药方案及费用情况),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方可计费施治,存档备查。
(二)尿毒症透析治疗
1.特殊病种透析人员自主确定一家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透析治疗。
2.特殊病种透析人员每月透析前由经治医生出具申请单(注明透析次数、时间及费用情况),交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后,方可计费施治,存档备查。
(三)肾移植术后抗排异
根据病人自愿的原则,归口在协议药店购药。
本通知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慈利县医保局
201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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