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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全额减免农村五保户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9 点击数: 【字体:

                 关于全额减免农村五保户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湘发[2009]24号)及《省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农村五保户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力度的通知》(湘卫合医发[2010]1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和医疗救助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五保户对象的医药费用负担问题,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对农村五保户对象在县、乡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实行全额减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全额减免优惠的对象,必须是经民政部门审核发证,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在县级或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农村五保户对象。农村五保户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规定,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基本诊疗项目、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发生的医药费用。
    二、农村五保户对象患病首诊原则上应选择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近就医,确需转诊到县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农村五保户对象住院治疗时须持《合作医疗证》、《五保证》及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办理住院手续。
    三、县内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我县新农合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为五保户对象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医疗服务。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对五保户对象实行挂床住院、降低入院标准或故意拖延住院时间、小病大养、过度医疗、乱检查、滥用药、不合理收费。上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该五保对象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四、农村五保户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由新农合基金补助90%(新农合补助不设起付线),剩下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减免10%,由县民政从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统筹解决90%。
    五、五保对象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全额垫付,再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县合管办和县民政局结算,结算工作应在上报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共同抓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医疗保障政策的落实。卫生部门要严格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确保管理和补助到位。民政部门要对农村五保户的年度资格确认和复审严格把关,加大对农村五保户的医疗救助力度,积极做好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支付。财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农村五保户对象基本医疗费用的落实。

                                    慈利县合管办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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